| 标题 |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中要成立延包工作小组,请问一下,这个延包工作小组是在村级成立还是组级成立? |
| 发言人帐号 | 匿名 |
| 留言日期 | 2026-04-10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 发言内容 |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中要成立延包工作小组,请问一下,这个延包工作小组是在村级成立还是组级成立? |
| 回复单位 | 甘南州农业农村局 |
| 回复时间 | 2026-04-10 |
| 回复内容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在土地承包程序中明确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由此可见,在本次土地延包试点中,根据法律规定,工作小组以发包方为单位成立。具体来说,就是可以在村级成立工作小组,也可以在组级成立工作小组,还可以在村级和组级同时成立工作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