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a> | 无障碍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30 作者: 来源:

甘人社通〔2021〕27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7〕81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关于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农业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20日



甘肃省农业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及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农业技术人才立足岗位,为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作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业系列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自由职业者)。包括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草业、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业经济管理、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领域。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农业系列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级(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农经师,以下简称正高级职称)、副高级(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经师,以下简称副高级职称)和中级(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以下简称中级职称)三个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本系列农业经济管理专业中级、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第四条  初级职称(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及农业技术员)和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转正定职,不再由评委会评审,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农业系列高技能人才可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相应专业初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农业系列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须在本岗位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下人才(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和艰苦条件单位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可按照《甘肃省基层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文件执行。鼓励基层单位和艰苦条件单位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七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特别要加强政治素质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背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得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职称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实践经验丰富,科学实践能力强,学术造诣高,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应用并引领全省本专业科技发展的水平和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主持完成农业生产中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适用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研制开发的新品种通过审定(鉴定、认定、登记),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技术改造、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资源保护利用、调查规划、检测评估等通过验收。
  (二)主持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或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及规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质量高、评审评价高、行业认可度高,获省级以上业务部门认可。
  (三)担负省、市(州)或县(市、区)动植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自然灾害预防技术规程和防控预案的制定和指导实施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防灾减灾效果。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在全国有影响的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中提交高质量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或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五)获省级以上表彰;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发明专利;或指导、培养的中青年专业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本科学历。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或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
  第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累计1年以上帮扶基层经历,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队员累计1年以上。或深入基层开展产业扶贫、乡村振兴包抓督导专项工作任务累计1年以上。
  (二)在县以下基层对应单位帮扶服务或挂职累计1年以上。
  (三)被聘为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服务基层满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通过项目合作、专家服务、抓点示范、兼职等多种形式到基层开展对应专业技术服务活动累计1年以上。
  (五)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企业或基层事业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经历。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业务操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并满足第(三)款“工作业绩必选项”要求: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4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获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参与完成(第4、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4项至少具备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重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主持完成(前2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10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200名以上,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7名)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科技奖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并满足第(三)款“工作业绩必选项”要求: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部级科技奖一、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前5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1次。
  2.参与完成(第5、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科研等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农业农村改革类试点任务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第三方评估;或参与完成(第4、5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重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主持完成(前2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其他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
  3.参与完成(第3、4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10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200名以上;或主持完成(前2名)市级重点人才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10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200名以上。
  4.获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二等奖2次以上。
  5.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发表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的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2篇以上。
  6.独著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以上;或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或不少于4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7.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智库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项以上(以文件或批示为准)。
  8.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专利授权(前3名)1项;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上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必须与本专业相关,除国际专利外,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9.获国家新品种保护权、国审品种(前5名)、国家登记品种(前2名)1项以上。
  10.培养指导至少3名中青年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依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或在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中获奖。
  11.获市厅级表彰2次。
  12.担任国家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3.本人研究的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科技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经3名及以上同行业在职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4.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全国性科技奖三等奖(前4名)以上奖励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1至4项必须具备1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5至14项每项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三)工作业绩必选项(以下均需提供文件通知、任务书、工作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1.正高级农艺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选育出农作物新品种、新材料1个以上。
  (2)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发展规划或执笔起草县级以上有质量的规范性文件、专项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累计20份以上。
  (3)参与处置重大植物病虫疫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4)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试验研究、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
  (5)结合重点产业开展抓点示范工作,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20个以上,每个示范基地(点)面积100亩以上,或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10个以上,每个示范基地(点)面积200亩以上。
  (6)参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国家和省级资金补助项目或其他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新装备等推广工作,累计推广面积10万亩以上;或参与农业农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累计100吨以上。
  (7)累计培训农民5000人次以上,或培训技术人员1000人次以上。
  (8)对市、县、乡级开展种植技术指导工作25次以上,且覆盖5个市(州)以上、或30个县(市、区)以上、或50个乡镇以上、或100个村(或种植基地、专业合作社)以上。
  (9)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4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实验室工作人员检测样品3000份以上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50份以上。
  (10)累计指导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面积10万亩;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农产品5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10家以上,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5000张以上。
  (11)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2.正高级畜牧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参与完成畜禽、牧草等新品种选育、新技术研究工作。
  (2)参与处置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3)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开展试验研究、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
  (4)参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等国家和省级资金补助项目或其他畜禽新品种、杂交改良技术或标准化畜禽养殖管理技术或畜禽饲草料技术推广300万羊单位以上;或牧草新品种100万亩以上;或其他新品种、杂交改良技术或其他养殖管理技术或畜禽饲草料技术覆盖30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或参与农业农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100吨以上。
  (5)结合重点产业开展抓点示范工作,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20个,每个示范基地(点)300个羊单位以上,或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10个,每个示范基地(点)600个羊单位以上,或饲草料加工500吨以上。
  (6)累计培训各级畜牧技术人员及农牧民2000人次以上。
  (7)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4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实验室工作人员检测样品3000份以上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50份以上。
  (8)对市、县、乡级开展畜禽养殖或牧草种植等技术指导工作25次以上,且覆盖5个市(州)以上、或20个县(市、区)以上、或50个乡镇以上、或10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畜产品5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10家以上,开具食用畜产品合格证5000张以上。
  (9)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3.正高级兽医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参与处置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2)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常规(普通)动物疫病和寄生虫病防治10次以上,在基层一线工作时间300天以上。
  (3)对市、县、乡级开展动物防疫督查指导工作10次以上,覆盖20个县(市、区)或40个乡镇或10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
  (4)指导市、县、乡级基层兽医人员技术培训工作,参与举办培训班10期以上,培训1000人次以上;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畜产品5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10家以上,开具食用畜产品合格证5000张以上。
  (5)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兽医实验室建设达标工作或参与完成20个市(州)、县(市、区)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兽医实验室人员累计完成病原学检测样品500份以上或血清学检测样品10000份以上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50份以上;或兽药残留检测样品1000份以上。
  (6)负责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包抓督导,指导市(州)、县(市、区)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包抓责任制;或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4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
  (7)按规范及时编写或审核报送动物疫情报告,做到不漏报、不迟报,报送动物疫情监测信息25条以上。
  (8)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等工作,累计时间不少于300天。
  (9)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4.正高级农经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参与指导完成省级以上农村社会经济改革试点、示范项目或课题。
  (2)主持制定市厅级以上发展规划或执笔起草县级以上规范性文件、专项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累计30份以上。
  (3)主持实施和拟定的农村社会经济方面调研报告,有5份以上得到市厅级以上部门转报转发。市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份,县级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份。
  (4)培训下级业务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社员、家庭农场主、村级财务人员、村级纠纷调解员等累计5000人次以上。
  (5)参与指导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和集体资产管理,市(州)或县(市、区)所有乡镇“三资”网络端口正常运行率达90%以上,村级财务运行规范。
  (6)参与指导完成村级财务审计、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财务审计、专项审计等审计工作,累计完成审计300个会计核算单位、审计资金500万元以上。
  (7)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和规范运行管理600户以上,规范运行的达到90%以上。
  (8)参与调解仲裁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和处置本地重大信访案件累计15件以上。
  (9)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
  (10)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取得第(一)款1项和第(三)款1项;或第(二)款1-12项中的2项(其中1-4项至少具备1项)和第(三)款1项。
  破格申报需由2名以上同行业正高级专家推荐。
     

第四章  副高级职称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应用本专业科技发展的水平和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参与完成农业生产中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适用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研制开发的新品种通过审定(鉴定、认定、登记),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技术改造、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资源保护利用、调查规划、检测评估等通过验收。
  (二)参与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或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及规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质量高、评审评价高、行业认可度高,获市级以上业务部门认可。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市(州)或县(市、区)动植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自然灾害预防技术规程和防控预案的制定和指导实施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防灾减灾效果。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在全省有影响的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中提交高质量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五)获市厅级以上表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指导、培养的中青年专业人才取得明显业绩。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邻相近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任中级职称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任中级职称满5年。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专科学历。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列入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以上;或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项以上,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或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以上。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累计1年以上帮扶基层经历,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队员累计1年以上。或深入基层开展产业扶贫、乡村振兴包抓督导专项工作任务累计1年以上。
  (二)在县以下基层对应单位帮扶服务或挂职累计1年以上。
  (三)被聘为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服务基层满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通过项目合作、专家服务、抓点示范、兼职等多种形式到基层开展对应专业技术服务活动累计1年以上。
  (五)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企业或基层事业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经历。
  第三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业务操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并满足第(三)款“工作业绩必选项”要求: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7名)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全国性。获国家部委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参与完成(第6、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前6名),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参与完成(第4、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4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完成(前3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5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100名以上,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本专业技术领域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4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5.其他。获县(市、区)委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4项至少具备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市、区)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并满足第(三)款“工作业绩必选项”要求:
  1.获省级科技三等奖(定额内人员);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县(市、区)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2次。
  2.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前5名)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完成省级项目子课题(前2名)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农业农村改革类试点任务、或完成(前3名)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业农村改革类试点任务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第三方评估;或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前3名)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
  3.参与完成(前4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5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100名以上;或完成(前2名)市级重点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5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100名以上。
  4.获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5.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2篇以上。
  6.独立或参与编写(前3名)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主编列入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以上;或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或不少于2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7.作为前2名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智库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以文件或批示为准)。
  8.获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以上。上述专利或著作权登记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9.获国家新品种保护权、国审品种(前7名)、国家登记品种(前3名)、省审品种(前3名)1项以上。
  10.培养指导至少2名中青年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依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或在本专业市厅级技能竞赛中获奖。
  11.获得年度考核3次以上优秀。
  12.获市厅级表彰1次。
  13.担任省级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4.本人研究的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科技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经3名及以上同行业在职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5.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三等奖(前3名)以上奖励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1-4项至少具备1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5-15项每项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三)工作业绩必选项(以下均需提供文件通知、任务书、工作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1.高级农艺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参与完成选育农作物新品种、新材料1个以上。
  (2)参与制定县级以上发展规划或执笔起草县级以上有质量的规范性文件、专项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累计15份以上。
  (3)参与处置重大植物病虫疫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4)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试验研究、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
  (5)结合重点产业开展抓点示范工作,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10个,每个示范基地(点)面积100亩以上;或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5个以上,每个示范基地(点)面积200亩以上。
  (6)参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国家和省级资金补助项目或其他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新装备等推广,累计推广面积5万亩以上;或参与农业农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50吨以上。
  (7)累计培训农民3000人次以上,或培训技术人员500人次以上。
  (8)对市、县、乡级开展种植技术指导工作15次以上,且覆盖5个市(州)以上、或20个县(市、区)以上、或25个乡镇以上、或50个村(或种植基地、专业合作社)以上。
  (9)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2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累计检测样品1800份以上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30份以上。
  (10)累计指导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面积6万亩;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农产品3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6家以上,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3000张以上。
  (11)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2.高级畜牧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参与完成畜禽、牧草等新品种选育、新技术研究工作。
  (2)参与处置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3)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开展试验研究、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
  (4)参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等国家和省级资金补助项目或其他畜禽新品种、杂交改良技术或标准化畜禽养殖管理技术或畜禽饲草料技术推广200万羊单位以上;或牧草新品种80万亩以上;或其他新品种、杂交改良技术或其他养殖管理技术或畜禽饲草料技术覆盖20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或参与农业农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50吨以上。
  (5)结合重点产业开展抓点示范工作,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10个以上,每个示范基地(点)300个羊单位以上,或饲草料加工500吨以上。
  (6)累计培训各级畜牧技术人员及农牧民1000人次以上。
  (7)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2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累计检测样品1800份以上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30份以上。
  (8)对市、县、乡级开展畜禽养殖或牧草种植等技术指导工作15次以上,且覆盖5个市(州)以上、或20个县(市、区)以上、或25个乡镇以上、或5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畜产品3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6家以上,开具畜产品合格证3000张以上。
  (9)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3.高级兽医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参与处置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2)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常规(普通)动物疫病和寄生虫病防治8次以上,在基层一线工作时间300天以上。
  (3)对市、县、乡级开展动物防疫督查指导工作8次以上,覆盖10个县(市、区)或20个乡镇或5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
  (4)指导市、县、乡级基层兽医人员技术培训工作,参与举办培训班8期以上,培训800人次以上;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畜产品3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6家以上,开具畜产品合格证3000张以上。
  (5)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兽医实验室建设达标工作或参与完成10个市(州)、县(市、区)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兽医实验室人员累计完成病原学检测样品不少于300份或血清学检测样品不少于6000份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30份以上;或兽药残留检测样品500份以上。
  (6)负责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包抓督导,指导市(州)、县(市、区)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包抓责任制;或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2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
  (7)按规范及时编写或审核报送动物疫情报告,做到不漏报、不迟报,报送动物疫情监测信息不少于15条。
  (8)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
  (9)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4.高级农经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参与指导完成市厅级以上农村社会经济改革试点、示范项目或课题。
  (2)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发展规划或执笔起草县级以上规范性文件、专项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累计20份以上。
  (3)主持实施和拟定的农村社会经济方面调研报告,有2份以上得到市厅级以上部门转报转发,县级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份。
  (4)培训下级业务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社员、家庭农场主、村级财务人员、村级纠纷调解员等累计3000人次以上。
  (5)参与指导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和集体资产管理,县(市、区)所有乡镇“三资”网络端口正常运行率达90%以上,村级财务运行规范。
  (6)参与指导完成村级财务审计、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财务审计、专项审计等审计工作,累计完成审计200个会计核算单位、审计资金200万元以上。
  (7)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和规范运行管理300户以上,规范运行的达到90%以上。
  (8)参与调解仲裁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和处置本地重大信访案件累计10件以上。
  (9)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
  (10)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取得第(一)款1项和第(三)款1项;或第(二)款1-11项中的2项(其中1-4项至少具备1项)和第(三)款1项。
  破格申报需由2名以上同行业正高级专家推荐。

第五章  中级职称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五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
  (二)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三)具有独立承担农业研究推广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任助理级职称满2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级职称满4年。
  (三)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任助理级职称满5年。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中专学历。
  第三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八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但需提供本人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或其他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总结1份。
  第四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能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开展专业设计、分析、业务操作等。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并满足第(三)款“工作业绩必选项”要求:
  1.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县(市、区)科技奖一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
  2.参与完成(定额内人员)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完成(前6名)省级项目子课题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市科技局下达的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完成(前3名)县科技局下达的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前6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市级重点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
  3.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参与完成(前5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专项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前5名)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业农村改革类试点任务1项,或完成(前3名)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业农村改革类试点任务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第三方评估。
  4.参与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团体标准1项;或参与完成(前6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
  5.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州)级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并满足第(三)款“工作业绩必选项”要求:
  1.参与完成(第7名及以后)省级项目子课题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第6名及以后)市厅级本专业重点专项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
  2.参与完成(第7名及以后)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
  3.或参与完成(第6名及以后)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或完成(第5名及以后)市级重点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
  4.获得市(州)级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
  5.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1篇以上。
  6.参与编写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主编列入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以上。
  7.作为前4名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智库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1项以上(以文件或批示为准)。
  8.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获得成果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9.获国家新品种保护权、国审品种、国家登记品种、省审品种1项以上。
  10.获得年度考核2次以上优秀。
  11.获县级表彰1次。
  以上业绩条件1-4项至少具备1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5-11项每项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三)工作业绩必选项(以下均需提供文件通知、任务书、工作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1.农艺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完成农作物新品种、新材料选育工作。
  (2)参与处置重大植物病虫疫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3)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试验研究、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200天以上;或驻村帮扶半年以上。
  (4)结合重点产业开展抓点示范工作,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5个,每个示范基地(点)面积100亩以上;或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3个以上,每个示范基地(点)面积200亩以上。
  (5)参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国家和省级资金补助项目或其他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新装备等推广,累计推广面积2万亩以上;参与农业农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20吨以上。
  (6)累计培训农民1000人次以上,或培训技术人员200人次以上。
  (7)对市、县、乡级开展种植技术指导工作10次以上,且覆盖3个市(州)以上、或10个县(市、区)以上、或15个乡镇以上、或30个村(或种植基地、专业合作社)以上。
  (8)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1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累计检测样品1500份以上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20份以上。
  (9)累计指导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面积3万亩;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农产品2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5家以上,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1000张以上。
  (10)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2.畜牧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完成畜禽、牧草等新品种选育、新技术研究工作。
  (2)参与处置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3)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开展试验研究、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200天以上;或驻村帮扶半年以上。
  (4)参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等国家和省级资金补助项目或其他畜禽新品种、杂交改良技术或标准化畜禽养殖管理技术或畜禽饲草料技术推广100万羊单位以上;或牧草新品种50万亩以上;或其他新品种、杂交改良技术或其他养殖管理技术或畜禽饲草料技术覆盖10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参与农业农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20吨以上。
  (5)结合重点产业开展抓点示范工作,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5个,每个示范基地(点)300个羊单位以上,或饲草料加工500吨以上。
  (6)累计培训各级畜牧技术人员及农牧民500人次以上。
  (7)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1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累计检测样品1500份以上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20份以上。
  (8)对市、县、乡级开展畜禽养殖或牧草种植等技术指导工作10次以上,且覆盖3个市(州)以上、或10个县(市、区)以上、或15个乡镇以上、或3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畜产品2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5家以上,开具畜产品合格证1000张以上。
  (9)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3.兽医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处置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2)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常规(普通)动物疫病和寄生虫病防治5次以上,在基层一线工作时间200天以上。
  (3)对市、县、乡级开展动物防疫督查指导工作5次以上,覆盖5个县(市、区)或10个乡镇或2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
  (4)指导市、县、乡级基层兽医人员技术培训工作,参与举办培训班5期以上,培训500人次以上;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畜产品2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5家以上,开具畜产品合格证1000张以上。
  (5)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兽医实验室建设达标工作;兽医实验室人员累计完成病原学检测样品200份以上或血清学检测样品4000份以上;或兽药残留检测样品100份以上。
  (6)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包抓督导,指导市(州)、县(市、区)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包抓责任制;或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1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
  (7)按规范及时编写或审核报送动物疫情报告,做到不漏报、不迟报;报送动物疫情监测信息不少于10条。
  (8)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等工作,累计时间200天以上;或驻村帮扶半年以上。
  (9)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四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取得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4项至少具备1项)和第(三)款1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评价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县级”指县(市、区)委、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六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科技奖励、项目、技术标准、智库成果、专利、技能竞赛等业绩做支撑;科技奖励和表彰奖励严格按省职改办《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均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相关部门组织的为准。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1个羊单位折算1/3头猪或20只鸡(兔等)或1/10头牛,工作业绩必选项中的人次、份数、吨位、天数等均为累计量。
  第四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由现用人单位审核佐证材料和出具意见,并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十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论文等)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或证书为依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十一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E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等期刊,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论文是否属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是否收录于以上核心期刊的当年要目为准。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五十二条  本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专业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五十三条  使用专家举荐的,须经3名以上同行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正高级二、三级岗位专家,企业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的正高级专家)实名推荐。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须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五十四条  破格申报专家推荐中,专家须持全省有效范围资格证书。推荐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专家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人员。
  第五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微信公众号上线运行
下一条: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