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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确定
发布日期:2021-07-12 作者: 来源:农民日报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经各省(区、市)推荐、农业农村部研究,确定河北省高邑县等236个县(市、区、旗、团、场)、北京市昌平区等12个市辖区为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地区推进试点单位。

坚持服务成员。试点工作要求把握农民合作社“姓农属农为农”属性,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为农民合作社成员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切实解决小农户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坚持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要求遵循农民合作社基本原则,鼓励地方先行先试,着力在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创新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探索可复制、能推广、服水土的范例经验;坚持因地制宜。试点工作要求充分考虑各地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传统的差异,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坚持统筹协调。试点工作要求更好地发挥政策引导扶持作用,农民合作社指导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支持发展合力。

为探索整县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的路径方法,树立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县域样板,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自2018年10月启动,先后确定2批158个试点单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聚焦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三方面任务,取得了初步成效。本轮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8月起至2023年7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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