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行政权力透明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局属各单位是州农牧局政务信息公开主体,局机关各科室应确定专人、、局属有关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州直农牧系统政务信息公开主体掌握的全州农牧行业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五条 州直农牧系统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和人员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科室(局属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科室(局属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政务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科室(局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目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实施原则;
(二) 全面真实原则;
(三) 注重实效原则;
(四) 便于监督原则;
(五) 高效快捷原则。
第七条 局机关各政务信息公开主体应主动公开以下政务信息:
(一)本科室(局属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职权目录、领导及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和期限、服务承诺、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行政许可事项及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法律政策依据、申请条件、收费数量、办事程序、办理期限等情况;
(三)农业重大项目特别是基础建设项目、社会公益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及实施情况;
(四)农业项目投资方向、投资重点、建设规划、项目指南等情况;
(五)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
(六)重要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招标、中标、采购结果等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九)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十)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决策和落实情况;
(十一)职权范围内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获得未在第七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务信息。除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免予公开的内容之外,州直农牧系统各政务信息公开主体应当按照申请予以公开。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人身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采用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甘南农牧信息网及其他政府网站;
(二)甘南州政务服务中心;
(三)《农牧动态》或其他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四)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在局机关、局属有关事业单位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政务信息适宜通过网站公开的,必须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十一条 州直农牧系统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的范围相一致。需要领导班子或单位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按照规定公开;需要全社会知情的,应及时向全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应与内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行政权力,应长期公开;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信息,应随时公开。对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在获得或者拥有该信息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