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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流程指南
发布日期:2026-04-24 作者:州农业农村局 来源: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流程指南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是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是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是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是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一是由全体成员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二是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的理事长、理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三是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监督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四、如何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是设立条件。有五名成员、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二是必备材料。登记(备案)申请书、设立大会纪要(全体签名盖章)、合作社章程(全体签名盖章)、理事长/理事任职文件+身份证、出资清单(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成员名册+身份证/户口本(农民≥80%)、住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涉及许可项目:提交许可证。三是登记办理。备齐以上资料后到所在县市政务大厅市场监管窗口提交资料,进行审核,3-5个工作日办结。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四是后续手续。刻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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