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出台,规定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
《办法》提出,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粮食和储备、公安、海关等部门,在查处群众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时,均可适用此办法。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3个奖励等级,根据不同等级和情况划定奖励标准。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案件处罚不涉及罚没款金额的,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2000 元、1000元、500元。经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由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依据前款相关规定按照奖励金额2倍计算。被举报方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级至三级举报分别按照罚金金额的5%、3%、1%给予奖励。未被判处罚金或者按此计算不足3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被举报方构成犯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奖励举报人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