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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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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3 作者: 来源: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

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适应新时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势,深入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现就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重要性认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2015年原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2018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些政策法律确立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框架,规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赋予了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等权能。2021年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办法》,就落实放活土地经营权政策,创新和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工作,做了具体制度安排。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精神,全面准确把握《办法》要求,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件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服务职能,为流转双方创造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有效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加强学习宣传,夯实执法用法工作基础

    《办法》依据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政策精神,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流转方式、流转合同和监督管理机制等做了新的制度安排。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办法》及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宣传力度,采取集中培训、分级培训、自学辅导、学用结合等多种方式,对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干部进行专项法律政策培训,特别要对《办法》中流转方式、流转合同及流转管理等新修订部分原原本本进行系统学习。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平台,采取张贴标语、贴宣传画、发宣传单、发明白纸和现场政策问答等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法律政策,使农民群众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法规政策精神落实到位。

    三、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强化土地流转用途风险管控

    近年来,各地积极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下乡,在带动乡村产业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我厅联合相关厅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并要求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入监管制度,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部分地方仍出现了一些工商企业借农业产业化经营之名,行圈占农村土地之实,加剧“非粮化”倾向等问题,有的甚至存在改变耕地农业用途的情况;部分地方出现一些工商企业不履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长期拖欠农户土地流转租金,损害农民土地流转合法权益等问题。《办法》对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准入监管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加快工作进程,积极将《办法》有关精神向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尽快制定出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查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市州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所辖县区的指导检查,督促各县区及时出台实施细则,并以市州为单位,将所辖各县(市、区)制定出台的实施细则,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统一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每月对各市州实施细则出台情况进行调度。

    四、优化服务机制,全面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

    各地要切实统筹协调好管理与发展的关系,积极探索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制度机制,优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土地流转信息服务水平,在继续做好县有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村有服务点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县乡村三级流转服务机构的职能、职责和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提升服务机制,增强服务功能。以坚持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和放活土地经营权等法律政策为重点,以规范合同签订和强化监督管理为抓手,依法维护流转双方权利,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涉农工商企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政策导向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充分发挥乡村调解和县级仲裁等法律服务功能。各市州要按照《办法》要求,依法落实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主体职责,强化乡镇政府流转指导服务能力。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等新的制度机制,依法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程序,不断提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法制化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把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作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给予高度重视。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认真履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主要管理部门职责,将这项工作纳入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采取积极有力措施,确保各项法律政策落实到位。县级农业农村局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试点、示范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途径。要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动态,注重研究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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